第71章 编辑部也没办法!-《文娱之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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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上去很可怕吧?
这个数额上千万总有的吧?
但其实就是纸老虎。
因为《合同法》有规定,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【订立合同时】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,换句话说就是,不得超过落叶【签约时】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他太监《遮天》会给起点造成的损失。
看清楚,是“订立合同时”(前一段里特意用【】标出了)。
而这个数额……
落叶说:“我签约时觉得《遮天》会扑街,太监只会给起点造成两百块的损失。”
你拿他怎么办?
在这一点上,法律规定是由守约方负举证责任的。也就是说,起点如果想借此让落叶赔个3000万,就得举出证据,证明落叶在【签约时】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他太监《遮天》会给起点造成3000万的损失,但起点又不是神仙,这他妈鬼才举得出证据啊!
如果是普通的购销合同,比方说花多少钱买了台仪器什么的,那在这一点上是有迹可循的,能借着标的物价格、交易金额之类的举出一定证据。
但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,在这方面根本无迹可循!
这时候,有关这个数额的确定,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。
很可惜,A级签约合同是格式合同,有很多霸王条款,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看,落叶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地位,而法律规定,法官在判案时除了要参考合同外,还要兼顾公平原则,考虑到网络小说创作风险极高,市场前景极难预期,扑街率极高,“落叶第一次创作网络小说时认为自己会扑街”一事非常合理正当,于是法官一拍板,定下金额——两百块。
这是从理论上来讲的,实务中呢?
实务中,起点更蛋疼。
因为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、期待的利益损失,难以把握,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也比较模糊,因此,在法律实务中,很多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就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!
更不用说,这还是一份网络小说创作合同!
落叶在签约时就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起点可得利益损失,这个数字到底是多少,鬼才说得清楚!
至于确切的、有效的、具备说服力的、可供法官参考的证据,上帝都拿不出来!
可以说,虽然《遮天》的太监会让起点少赚几千万,但它就算把落叶告上法院,也绝不可能让落叶赔这个钱!
顶多就是双倍返还收益(合同条款)。
这一点对那些赚了大钱的书挺有威慑,但《遮天》又没上架,它的收益就只有九月份的打赏分成。
打赏金额总共6万多,落叶分到3万多,就算双倍,那也只是6万多而已。
从落叶太监前扔出38章存稿一事,总编霹雳就知道,对方压根就不会在乎这6万多块钱。
而且,就算是双倍返还收益,官司其实也不好打!
因为文学创作协议不像购销合同那样明确,有太多的漏洞可以钻了!(这一点非常重要)
就算打赢了,落叶双倍返还收益,也才6万多块钱,根本得不偿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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